大家都知道,佛法強調「因果」,但這種「因果」並不是「罪與罰」的關係。
為什麼呢?我今天會用佛法的邏輯學、也就是因明的方式來稍微說明,可能會有些複雜、但是會是關鍵的核心。
因果最好的例子,是一個「隱藏性與發展性」,比如蘋果的種子是「因」、它蘊藏了未來結成「蘋果」的潛質,從其作為種子開始、一路發展到最後變成「蘋果」,這個過程中是一整條續流往下發展。
這也是為什麼,我之前用「記憶」來形容業:內在的記憶會表現成外在的行為或言語,這兩者之間也是「一條續流」往下發展的:內在的記憶—外在的表現。
這就是所謂的「因果相續」。
然而,罪與罰的關係是什麼呢?罪與罰的關係截然不同,「罰」是針對「罪」去進行得懲誡手段、而不是罪「一條續流」往下發展出來的「果」。
若回到蘋果例子為例、這次以本來就有毒性的蘋果(雖然不存在)舉例好了:
本來就有毒性的蘋果種子,其「果」是未來長出帶有毒性的蘋果。
然而,因為蘋果種子有毒、而對其產生懲罰(如:燒毀它、打爛它)的這個「罰」,很顯而易見跟「蘋果種子」不是一條續流發展出來的。
「燒毀」與「打爛」等「罰」,需要「外力介入」、若沒有外力介入,蘋果種子本身自己不會「發展」出這樣的結果;這也是為什麼,純粹的「因果關係」無關乎「罰」。
如果太繞了,我在簡化一點:
佛法的因果觀,是「因」本身就會發展出「果」,不需要外力介入;而「罰」、是針對「因」的懲戒,它是為了「抹滅」惡因、而不是惡因的極致「發展」。
麵包上如果有黴菌作為「惡因」:
放任黴菌滋生到整個麵包都是、這個是「惡果」。�把黴菌挖掉(不論在哪個階段)是對惡因(罪)的罰。
這就是為什麼,佛法主張的是「因與果」而不是「罪與罰」,因為惡果是放任惡因滋長導致的、不是外來力量對惡因的懲戒,惡果它不帶有「挖除惡因」或「校正」這個目的性,純粹是惡因自然發展所產生的結果。
好啦我盡力了,希望說的算清楚。
這系列文章的前兩篇在這裡:
因果不是債主是種記憶:
因果業力如脂肪細胞: